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科
责任人:承办人员、土地利用科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三、申请条件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手续。
四、需提交的材料
1、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材料;2、企业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3、转让协议、拍卖文件或法院裁定;4、土地使用证。
五、受理
(一)国土资源局驻市政府办事中心窗口接收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
(三)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报资料。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科室联合现场踏勘,调查界址、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利用科负责审核资料、起草转让文件材料,并由局长签发
(三)申请人在提交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后到政府办事中心领取转让审批手续。
七、公开公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市政府政务网上公示。
八、审批时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九、监督检查
执行《365bet亚洲版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365bet亚洲版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