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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6-10-16  信息来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办 事 指 南

 

 

主要业务: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联系电话:3358337  3358323

 

 

 

 

 

 

鹤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根据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单位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国土资源监督检查

(一)执法监察局对单位或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1、土地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行为;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行为;3、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4、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和转让行为;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6、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行为;7、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它行为。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矿产权利和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矿产权利的问题做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一)执法监察局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下列行为:

1、土地资源违法行为

(1)非法批地行为;(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3)破坏耕地行为;(4)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行为;(5)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行为;(6)低价出让土地行为;(7)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2)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3)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费行为;(4)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5)其它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受理

对群众举报、新闻单位公开披露、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认真登记,及时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承办人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三)调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及时指派承办人(不少于两人)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有关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认定为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告知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四)处理

调查结束后,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凡做出拆除非法建筑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市国土资源局告知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市局法规科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1、督促当事人自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履行情况

记入执行笔录。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写出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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