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打击占用耕地的犯罪行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鹤岗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办和移送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件,应司法机关要求,需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建窑、建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擅自开发土地造成耕作层毁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政策法规科、规划科、土地利用科、地籍管理科、耕地保护科、执法监察审理科、土地执法监察科各科负责人、勘测队和有关业务人员组成,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政策法规科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职责,其他科室依照自身职责承办相应审查责任。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鉴定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为,按耕地破坏认定:
(一)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二)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三)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五)在耕地耕作层人为抛洒有害物品,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其它形式。
第六条 耕地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
(一)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轻度破坏:
1、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实际面积占其占地面积20%以下(含20%)的;
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10公分以下(含10公分),种植条件受破坏的;
3、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一年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4、抛洒有害物品,造成一年农作物损失的。
(二)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中度破坏。
1、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使耕地无法耕种的实际面积占其占地面积20%以上40%以下的(含40%);
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含20公分),种植条件受严重破坏的;
3、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两年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4、抛洒有害物品,造成两年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三)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重度破坏:
1、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使耕地无法耕种的实际面积占其占地面积超过40%以上的;
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20公分以上,种植条件遭毁坏无法耕种的;
3、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以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3年以上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4、抛洒有害物品,造成3年以上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请求鉴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鉴定申请书。
(二)破坏耕地的图片相关材料。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材料。
虽然有上述行为,但获得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或同意的,或者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包括农业结构调整行为),可不认定为破坏耕地行为。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鉴定业务范围,事项合法,提供的材料真实、充分的鉴定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被鉴定人;不同意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对非法占用、覆压或破坏、毁损耕地的区域面积及深度,365bet亚洲版可以委托市土地勘测设计队进行实地勘测,并提交勘测鉴定报告及勘测图件。
对污染程度、酸碱度、土壤肥力等耕地专项情况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土壤鉴定机构或专家鉴定,提交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条 市勘测队和鉴定组应在15日完成勘测和鉴定事项。勘测情况复杂或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耕地破坏的地类、性质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规划为建设预留地的耕地但未经依法批准农转用的按原地类确定。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和破坏的面积由市勘测队出具勘测鉴定报告,并由土地使用人或被鉴定人签字,如使用人、被鉴定人拒签,由所在地基层组织或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拒签说明中签署意见,予以证明。
第十三条 办公室起草《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集体会审(也可采用会签的形式)。领导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送达申请单位和被鉴定人。申请单位或被鉴定人拒收的,由所在地基层组织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予以证明,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鉴定申请人或被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365bet亚洲版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