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此次印发的《规则》是对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修订。就修订的背景、重点、有哪些新要求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在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为什么要进行修订,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
负责人:在5年多的执行过程中,《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为各地有序高效开展矿业权交易提供了制度依据,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对其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有效期已满。《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是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行,有效期只有五年。
二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的要求。首先,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方案》,要求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区、市)都在积极落实。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矿业权交易的相应流程和要求都需要作相应调整。
其次,在按照国务院要求清理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等4个文件中,有关建立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网上交易试点、公示信息与配号系统关联等内容进行整合。
再次,国务院在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时,决定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明确提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中,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是转让交易的重要内容,需要同步调整。
三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要求。2015年以来,在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家资源安全政策》等工作时,都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按新要求及时修订《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记者:此次修订,《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此次修订后的《规则》体例和条数仍与原文保持一致,共有8章46条。概括起来主要分为5个部分。
一是总则(第一章,共8条),规定了制定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交易权限和形式,以及办理交易委托的要求。
二是交易程序(第二章至第四章,共21条),规定了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申请、取得交易资格的程序和要求,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全流程操作要求及交易平台中止、终止和恢复的要求等。
三是公示公开(第五章,共8条),分类明确了不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公示公开的内容、平台、时限等要求。
四是交易监督及争议处理(第六章和第七章,共5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易平台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争议的原则性规定和为交易的矿业权建档要求等。
五是附则(第八章,共4条),明确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细化制定相关规则和有关交易资金结算要求,规定了《规则》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记者:此次修订,在矿业权交易规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负责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由规范非油气矿业权交易调整为规范非油气和油气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交易调整为参照执行。
二是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用“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换了“矿业权交易机构”。
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将招标过程中确定中标人的确认形式,由矿业权交易平台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改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启动保证金退还工作;细化了挂牌转现场竞价的操作要求;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
四是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明确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权限需要招拍挂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代表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五是强化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公开,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进行公示的要求。
六是增加了各省(区、市)可参照细化制定本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
七是与相关规定、文件进行了衔接,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评估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列明了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
记者:在发文的对象中,我们注意到还有“抄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的表述,这一安排有何特殊用意?
负责人:考虑到虽然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是矿业权交易的主要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因此,《规则》规范的主要对象仍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